有的時候把自己的生活廣度拉開,
會讓自己的眼界更廣,
同時也會遇到更多讓你想要一刀砍死的人。話說最近在辦員工旅遊,
好不容易把人數都敲定,
價錢也都確定以後終於月底要出團了,
也該是結清尾款的時間,
這時候有一個人跑來跟我講,
其他人只要繳幾百塊,
他要繳6000塊,
太貴了他不想去。

我真是搞不懂,
在所有的費用明細都是公開的,
竟然用這麼爛的理由來說他不想去,
他是帶著老婆住兩人房,
我們是四個單身漢擠一間,
自己享受了那麼多,
卻想要跟別人一樣的價格,
是腦袋裝屎嘛?

因為遊覽車等費用是公攤的性質,
所以勢必一個人不參加會加重其他人的負擔,
這樣對其他人也不公平,
竟然跟我講哪有沒有使用前就付費的道理?

這裡順便提供給大家相關的訊息,
一般參團都會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定型化契約,
其中第27條有清楚的定義:

第 二十七 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
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  1.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  2.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  3.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  4.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  5.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 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。
 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   

也就是在扣除旅行社的必要費用之後,
(如:飯店訂金,機票訂金或是證照辦理費用...)
仍然必須補償旅行社之損失。
因為這種都是屬於個人因素。
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,
則適用28條,

第 二十八 條:(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)
 因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,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 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。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;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
 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,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,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(但甲方不得同意者,得拒絕之),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,應由甲方負擔。

第 二十八 條之一:(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)
 出發前,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,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,得解除契約。但解除之一方,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__補償他方(不得超過百分之五)。

我只是覺得,
都幾歲的人了,
可以對自己做的事情講的話這麼的不負責任,
真的是丟臉丟到家。

反正上面的意見老是要為了公司和諧,
Bala bala...等那種理由,
由福委會概括承受損失,
算了,
隨他們去吧!
我去旁邊玩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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